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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7-09 | 情感节目法制化(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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抚顺一个23岁小女孩,肢体残疾,自小小儿麻痹,和母亲相依为命,个人生活不能自理,白天母亲除外工作,他自己在家。

有一天这个孩子怀孕了,他母亲说,这个小女孩自小有脑瘫,没有性防御能力,但是没有相关的医疗证明,小女孩讲,白天他一个人在家的时候,因为寂寞,参加了一个电话聊天的网络,认识了一个叫月亮的男孩,他们之间发生了几次关系,导致小女孩怀孕。

这样的片子怎么做,单作情感,势必让这个片子成为低级的小报,其实从法制角度来制作节目是别有洞天的。因为这个片子里面的法律点特别多,有很多神之石特别有警示意义的。

男孩女孩的关系怎么定性?

一个是男欢女爱,类似一夜情,多夜情的正常交往,因为是两个人都自愿的,涉及道德层面,没有违反法律。

另一个是涉嫌强奸理由有两个:一个是据女孩讲,是那个男孩强行将他强暴,这是单方面的口供,可信度不是很大,另一个是这个案子的另一个重要的点,即使那个女孩是自愿的,如果符合一些情况,那么那个男孩依然是涉嫌强奸。

法律规定,与无行为能力的人发生性关系,即使当事人是自愿的,那么也是涉嫌强奸的,据小女孩的母亲讲,他的女儿有脑瘫,如果医疗鉴定这个孩子没有行为能力,那么那个月亮就涉嫌强奸。除此之外,与14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的道理是一样的。

这个片子因为这些法律点,而变成了一个一案说法的节目,而且还是有一定的普法意义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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